水利局信息
8、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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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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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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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擅自取水或者未依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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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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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擅自投入使用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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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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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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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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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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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未将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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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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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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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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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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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补充、修改或变更水保方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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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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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或在专门存放地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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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毁坏大坝或其管理设施;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擅自操作大坝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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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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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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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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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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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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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未按批准建设施工,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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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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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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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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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经营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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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未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应被纳入计划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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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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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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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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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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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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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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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水利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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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水利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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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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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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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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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水利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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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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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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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水利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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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水利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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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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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水利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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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水利建设市场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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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水利建设市场三类人员证书信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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