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8
8月19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王某的家人将涉案本息一次性交清。
2015年3月24日,王某向濮阳县某信用社借款19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李某与于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王某未及时偿还贷款,濮阳县某信用社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1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濮阳县某信用社本息,李某与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7月,濮阳县某信用社将王某、李某、于某作为被执行人申请对三人的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李某、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据查,被执行人王某现在国外打工,未在国内居住,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王某的家属进行走访,多次对王某家属进行劝说,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一一向其家属阐明,王某如不还款将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回国,后王某的家属联系了王某,王某得知自己可能无法回国,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称愿意还钱,希望法院不要将其限制高消费,王某家人将涉案本息一次性交清,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