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8-11-01
从国外的情况看,发达国家一般是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监管系统来实现对债务人的约束。
在美国信用制度建设主要由立法、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化运营及国家对信用工作的宏观管理3个方面来建立。目前,美国正在实施的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多达数十项。这些立法涵盖了保证信息公开、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以及对当事人失信及违反信用管理有关法规的情况设定惩罚措施等。
法国和意大利则是通过构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来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指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为了保护抵押贷款人的利益,法国和意大利都具有不动产抵押品信息的公共登记系统,并且公布破产信息以提醒当前贷款人及潜在的新的贷款人。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债务人名录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使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提供强制执行中的信息源泉,通过其中信息可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同时也是审查债务人经济上可信性的重要途径,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发挥信息功能和告诫功能,以保护诚实的经济交往中正当的经济利益。